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