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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