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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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