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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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