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进行答辩的事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被申请人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加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印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