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书面申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的,应当同意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 (三)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制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出示有效委托代理授权文件; (四)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有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