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权指派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