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权指派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权指派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