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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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