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