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终止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依照前款规定终止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卷存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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