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需要依法处理; (十一)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中止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卷存档。 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