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辖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二)同一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合并审理可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或减轻申请人负担等其他情形。 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以最先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日期作为起算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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