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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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