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