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