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管辖范围;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以项目建设影响其土地或房屋权益为由,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因其与项目审批、核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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