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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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