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