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