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载明代表人基本情况和权限。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载明代表人基本情况和权限。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