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由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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