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三条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