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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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