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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