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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