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