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九条第九条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