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七条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