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七条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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