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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