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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