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