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章 奖 惩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