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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