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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