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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