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