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