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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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