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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