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