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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