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