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