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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