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