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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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