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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