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