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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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