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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