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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