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