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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