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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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