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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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