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