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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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