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