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