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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