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