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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