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