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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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